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湖南省财政厅

湘直房改办[2004]130号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字[2003]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办[2004]19号)文件中“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新工作地只能购买商品房。购房时也可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但只限于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的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经研究,就易地调动干部发放地区差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凡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以后,因组织需要跨县市区和跨市州、跨省调入省直单位,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国家公务员或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党政干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地区差补贴:

1、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调入省直单位后购买商品房的;

2、在原工作地未购买公有住房或将原工作地所购公有住房按原价格退回原售房单位,调入省直单位无存量公房及市区内无经济适用住房可供购买,只能购买商品房的

凡申请享受地区差补贴的干部不再享受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领取地区差补贴仅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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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放补贴资金。单位有公有住房售房款的在公有住房售房款中列支,无售房款的由省财政厅负担。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住房政策调动干部补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