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
81702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1997]29号【发布日期】
1997-06-08【生效日期】
1997-06-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2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六月八日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加速解决省直单位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省直单位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安居计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实施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积极推进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开发建设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作为长沙市广厦(安居)住宅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计划切块单列,单独组织实施,并享受长沙市广厦(安居)住宅建设的同等优惠政策,凭省直房改办的审批手续到省直和长沙市有关部门办理报定和税费减免等手续。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实行集中(小区)建设为主、分散建设为辅。根据长沙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省直单位分布状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集中(小区)建设。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计划由省直房改办商有关部门拟定,按报批程序审定后,由省计委纳入广厦(安居)住宅建设年度计划。广厦(安居)住宅的设计,应体现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安居住宅面积和装修按规定标准控制执行。
省财政全额、差额预算拨款的在长行政、事业单位今后新建住房,由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开发中心组织统一征地、统一规划、集中(小区)建设,各单位不得分散征地和建设。凡违反规定的单位新征地建房,房改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国土、计划部门不得征地、立项,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报建,财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不得拨款和发放住房贷款。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用地来源。长沙市政府行政划拨成片小区土地;省直单位现有符合城建规划、可供建房的预留地。成片小区土地,由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开发中心统一组织开发建设。省直单位现有符合城建规划、可供建房的预留地,经省直房改办审核批准,可由单位组织中低收入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计划。
二、
二、广泛筹措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资金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即国家“安居计划”专项贷款(从国家下达的“安居计划”专项贷款中切块给省直房改办);单位住房基金;省财政用于广厦(安居)住宅建设的专项资金;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住房贷款;住房预售资金;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开发中心必需的启动资金,由省财政安排专款,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出售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所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财政部门核实数额后,直接返还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开发中心列入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资金。
三、
三、认真做好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出售和售后管理工作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出售,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1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建设成本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委、省直房改办按湘价房字〔1995〕第40号文件精神核定。分配出售方案由省直房改办拟定,按报批程序审定后执行。分配出售工作严格实行“三公开、两监督”。出售对象是具有长沙市区城市常住户口的省直单位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由省直房改办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结合省直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为方便就近购房,经批准同意,长沙市属单位职工家庭及居民户和省直单位职工家庭可交叉购买省、市广厦(安居)住宅。对省直单位要求购买广厦(安居)住宅的,要进行全面申报登记工作,其申报登记的对象、人口、面积计算、申报登记办法等,由省直房改办另行制定。
购买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可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凡没有享受房改中的工龄折扣优惠政策的安居住户,在购买广厦(安居)住宅时,经批准可享受一次工龄折扣优惠,其优惠价款由单位从住房基金中列支。省直单位购买广厦(安居)住宅,可再比照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出售。职工购买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凭省直房改办证明,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不符合购买广厦(安居)住宅条件而采取欺骗手段购得广厦(安居)住宅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房屋或按届时商品房价补收购房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体制,由业主单位成立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或由业主单位移交给具有物业管理资格的公司管理。
四、
四、切实加强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管理
省直房改办负责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对省直单位职工住房状况的调查登记,制定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省直单位职工住房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组织编报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年度计划,并实施全过程管理;组织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的建设、出售及物业管理等工作。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开发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集中(小区)住宅建设、销售、售后管理等工作。广厦(安居)工程的财务管理办法按财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省计划、建设、财政、税务、国土、物价、银行等部门和长沙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以加快解决省直单位中低收入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长沙市和省直各单位贯彻执行。
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湖南省财政厅
湘直房改办[2008]84号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自2005年以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展顺利,但仍存在少部分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不及时、发放不到位的问题。为严格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6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有关事项2-
×××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新职工住房补贴汇总审批表》,于每年度9月底前分别报送到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有关部门预算处室审核,省财政已统筹安排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单位应将资金足额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新职工住房补贴金额发放到个人,不得迟发、少发、不发新职工住房补贴。
00八年十月六日-3-二
主题词:房改住房补贴通知-1-
第三篇: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湖南省财政厅
湘直房改办[2004]130号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字[2003]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办[2004]19号)文件中“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新工作地只能购买商品房。购房时也可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但只限于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的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经研究,就易地调动干部发放地区差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凡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以后,因组织需要跨县市区和跨市州、跨省调入省直单位,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国家公务员或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党政干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地区差补贴:
1、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调入省直单位后购买商品房的;
2、在原工作地未购买公有住房或将原工作地所购公有住房按原价格退回原售房单位,调入省直单位无存量公房及市区内无经济适用住房可供购买,只能购买商品房的。
凡申请享受地区差补贴的干部不再享受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领取地区差补贴仅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
二、补贴计算方式
补贴总额=原工作地和新调入地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职工原职级应享受的户控面积
三、补贴面积标准按干部调动前职级所享受的户控面积标准执行。
四、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住房补贴标准为干部新调入工作地与原工作地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差额。商品房的平均价格由省财政厅和省直房改办根据当地物价、房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核定公布。干部在长沙市区内购买的商品房价格高于公布的平均价格的,以平均价格计算;若低于公布的平均价格的,以购买实际价格计算。
五、申报程序
1、调动干部向单位递交申请书。
2、单位向省财政厅和省直房改办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1)干部申请领取地区差补贴的报告;(2)组织部门的调令复印件;
(3)干部职级证明和身份证、家庭户口复印件;(4)干部购买商品房合同书和首付款发票复印件;(5)干部原工作单位和当地房改部门相关证明。
3、省直房改办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4、发放补贴资金。单位有公有住房售房款的在公有住房售房款中列支,无售房款的由省财政厅负担。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住房政策调动干部补贴通知
第四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单位】
81702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1]10号【发布日期】
2001-04-03【生效日期】
2001-04-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湖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湖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仓查库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一丝不苟,扎实做好粮食清仓查库的各项工作,确保不走过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一把手要过问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部署和进展情况,主管副市(州)长、副县(市、区)长要负责落实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和动员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行动,共同完成这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任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三日
湖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发〔2000〕15号文件、国办发〔2001〕7号、国办发明电〔2001〕16号文件关于组织全国粮食库存大检查的精神,扎实推进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决定从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同时开始全面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计办综合〔2001〕2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一、
一、统一认识、精心组织,确保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不走过场
这次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清国有粮食部门所有粮库、粮站、转运站、外租仓现存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粮及在库的其他粮食)的入库时间、数量、品种、质量以及储粮安全情况,核清陈化粮、超期储存粮的数量,以及中央储备粮承储库点分布情况、稻谷加工折差实验情况、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状况。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的统计时点为3月31日24日。
为确保这次清仓查库工作不走过场,要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交叉互查、重点复查、明确责任的原则。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及在长沙县和霞凝粮库清仓查库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对我省清仓查库的组织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7号),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精神上来,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好这次清仓查库工作。二是要实行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各级行政领导层层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市(州)、县(市、区)长对本地区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负总责,主管市(州)、县(市、区)长具体抓。各地各部门对粮食库存情况的复杂性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把粮食库存清查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务必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三是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清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使清仓查库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都体现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态度,要切实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要采取科学的清仓查库方法和手段,提高清仓查库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清仓查库开始之前要做好培训工作,掌握清查的方法和手段,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办法进行,确保清查结果真实。四是严格清查纪律。参加清查的人员要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不准参加任何可能影响正常清查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清仓查库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二、
二、全省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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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电力工作直接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要切实加强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围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十一五”期间前两年,集中精力处理厂网分开遗留问题,巩固厂网分开成果,稳步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平台建设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推进电价改革,对输配电业务实行内部财务独立核算,开展输配分开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研究。“十一五”期间后三年,进一步完善区域电力市场,落实电价改革方案,适时开展输配分开改革试点和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等工作。
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在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缜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作小组办公室作用,充实必要的人员力量,强化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和电力职工队伍稳定,共同把“十一五”期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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