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建设管理制度(市)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范围以外,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
第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县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
第八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
第九条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三)确定乡、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村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三)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电讯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四)确定旧村镇改造和用地标准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的要求;
(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
(八)编制村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乡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总体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之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村镇规划期满前应当续编。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时,村镇规划应当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村镇各类建设应在规划区内进行,按有关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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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