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内选举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党内选举制度是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是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对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但在实践中,党内选举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党内选举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长期以来,在党内选举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选举往往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意愿而流于形式。换句话说,党内选举往往是有关领导人和上级党委主导的形式性选举,而不是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和意愿的实质性选举,甚至还存在着自上而下的委任制或变相的委任制冲淡或代替选举的倾向。在党内实际运作的选举与党章规定的选举之间存在的反差甚大。目前,从选举所应有的本质特征和党章的规定来看,现行的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选举任用干部的范围不够广泛。目前我们采用的是任命制和选举制相结合以任命制为主的方法,这种方法容易导致当选举结果与上级意图不相吻合时,往往以上级决定代替民主选举的结果。这就会使选举人的选举流于形式,影响了党员对党内活动的积极参与,容易造成党内干部更多地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漠视党员群众意愿,甚至导致出现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从而严重影响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凝聚力和战斗力。加之选举产生的干部在任期内频繁调动、“交流”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也无异于是对选举的否定或对选举结果的改变。这样一来,党章关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的规定,就会在相当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或被虚化。这是在现实中存在的以任命制冲击或代替选举制,有碍于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制度性根源。
2、直接选举的范围还比较小。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个方面。目前,直接选举的范围很小、层次很低,除总支和支部实行直接选举外,甚至连基层党委包括各部门的机关党委,也几乎都实行间接选举,一般都是先选举代表,再由代表选举党委。这不利于发展党内民主。
3、候选人的提名存在缺陷。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是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一个重要环节。长期以来,在党内过于突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委成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而缺乏自下而上的选举人或党代表联名推荐提名,更没有建立起候选人的自上而下提名和自下而上提名相结合的制度。国家的人大选举已经有了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制度,但在党内迄今为止还没有,这是党内民主的发展滞后于人民民主的一个表现。
4、差额选举的范围和差额比例还比较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实行了差额选举。但迄今为止差额选举的层次仍比较低,范围比较有限,差额比例也比较小。而且,近年来的差额选举,几乎都是预选差额而非正式选举差额,预选差额选举不实行“集中投票”的做法又使差额选举打了折扣。此外,在差额候选人的安排上还屡有搞“陪选”候选人的情况,使差额实际上变成了等额。实践中,稍有政治常识的人都清楚,在党委会选举中,候选人的排名并不是按姓氏笔划而来的,排在最末的往往是差额的对象。
5、有关选举程序的规定不尽合理。近年来,各级党代会的选举在正式等额选举时规定,选举人在选票上不作任何表示即视为赞同,而且又不是秘密投票。这在民主不充分的现实环境中,选举人在众目睽睽之下,甚至面对着摄像机,多数人往往由于有顾虑而不敢动手在选票上有所表示(投反对票、弃权票或另写他人)。这就必然会造成相当多的选举人按所谓党的旨意办而不敢有所违抗,这实在有违选举的民主本质。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选举制和任命制的关系还不明确;人们对选举的权威性程序性认识还不足;选举的实际操作同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还有一定距离;选举程序缺少具体化的监督环节;长期以来养成的和为贵的传统政治文化根深蒂固。此外,党内民主与集中的失衡、对党管干部原则的误读等等,都会影响党内选举制度的健康发展。
上述问题的存在,都有违党内民主选举的规律。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关键,就是要通过有关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使选举能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意愿,真正实现民主选举。
二、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对策建议。
党内选举的有关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中都有明确规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实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1、摆正选举制和任命制的关系,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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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弹劾罢免制度。弹劾罢免制度与选举制度一样,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和重要制度。一是尽快建立党员代表大会听取、收集和反映党员群众意见的听证制度,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向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提供其活动的档案制度,以利随时了解、掌握领导层活动细节,为弹劾制、罢免制的实行奠定基础。二是尽快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弹劾和罢免制度。要制定实施细则,对弹劾、罢免的内容、程序以及适用范围和对象等作出具体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将弹劾、罢免权下放到下级机关或下级纪检部门,下级机关或下级纪检部门对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提出弹劾,上级机关必须受理,弹劾必须到位,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只有建立和完善弹劾罢免制,才能与选举制度相配套,使选举产生的不称职的党代表或领导人及时得到撤换或调整,而不至于非等到任期届满不可。这实际上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合理延伸和必要补充,是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制约监督在任期间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杠杆和有效利器,对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无疑也是大有裨益的。
三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辞职制度。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是辞职方式、辞职条件、辞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的总和。凡是任期内实绩很差,在工作上多次出现重大失误,群众意见很大,本人综合素质已达不到领导岗位的基本要求,就必须采取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方式,辞去该领导干部的现行岗位职务。实施辞职制度,既要强化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的公仆意识;也要形成法制化的刚性约束机制;还要创设对辞职者不歧视、不报复、多关怀的舆论氛围。
与党内选举制度相配套的任期制、弹劾罢免制和辞职制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既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积极营造各方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的迫切需要。只有有效形成党内选举制度体系而发挥整体合力作用,才能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才能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