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xx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正: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

二、第六条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

三、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

四、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

五、删除第十七条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开工建设。”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未经评审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或批复工程竣工决算的;”

八、其他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xx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xxxx年x月xx日xx市人民政府令〔xxxx〕第x号公布 根据xx市人民政府令〔xxxx〕第x号《关于修改〈xx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x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xxxx年x月x日市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通过的《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五条  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向市政府负责。

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及时提交评审;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予回执;

(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和落实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信息反馈机制,实行评审公示制度、定期回访制度和联合稽察制度。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

(三)调整概算的必要性;

(四)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

(五)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项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

(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

(八)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效果、作用及影响;

(九)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

(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招投标等文件;

(六)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

(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依据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审;

(五)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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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从事公共课题研究、规划计划编制、防灾减灾等活动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