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文办会办事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工作,进一步提高效率和质量,确保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加快落地见效,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办文相关事项规定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须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6个工作日内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须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发文或联合发文的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只需做一般性修改的,须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印发。发文须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印发前,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市政府决策部署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发文需抄送市政府。

(三)部门间文件会签时限和办理要求。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和说明。

(四)全市性重要工作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代拟完毕,市政府办公室须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

(五)市政府领导召开的工作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牵头起草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毕,市政府办公室须在2个工作日内印发

(六)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文件,承办单位原则上须提前3个工作日将代拟稿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须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

(七)市政府各部门在参加省级以上会议后,应于会议结束后3日内,将会议主要精神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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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常务会议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其他工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工作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按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时限规定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如在规定时限因客观原因未办结完毕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紧急事项须第一时间办理。

(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是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常务会议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其他工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工作事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定领导、定时限、定措施、定要求”的方法,专门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确保落实,并及时报告。

(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办文办会办事工作的督查督办,并定期予以通报